各市州人民政府:
經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關于明確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及經營業務資格審批等事項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關于明確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及經營業務資格審批等事項的意見
根據國務院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關于認真貫徹落實〈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融資擔保發〔2010〕1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90號)精神,為了落實地方政府管理職責,切實加強我省融資性擔保公司(下稱“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融資性擔保業務(下稱“擔保業務”)風險,促進我省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下稱“省政府金融辦”)根據中國銀監會等7部委頒發的2010年第3號令的要求,正在起草《湖南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考慮到國務院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關于《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配套制度尚未頒布,以及我省制定的《暫行辦法》出臺需要一段時間,為保持工作的連續性,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現就目前我省擔保公司設立及經營業務資格審批等事項提出以下意見。
一、設立條件
(一)風險防范和處置要求
設立擔保公司,除因為經營管理不善導致的經營風險和市場風險由公司自行承擔外,在縣域范圍內開展業務的,須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縣市區政府向省政府金融辦出具愿意承擔風險防范及處置責任的承諾,并報市州政府備案;在市州范圍內開展業務的,須由公司住所所在地市州政府向省政府金融辦出具愿意承擔風險防范及處置的承諾。
(二)資本金要求
1、在省內縣域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
2、在省內市州范圍內開展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3、在省內開展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0萬元。
4、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0萬元。
擔保公司股東應確保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全部為自有資金并出具股東責任承諾,以實收貨幣資本一次性足額繳納。
(三)擬任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要求
1、董事、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
2、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金融或經濟管理的職業經歷,掌握了任職資格所必須的專業知識。
3、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由省政府金融辦按照上述條件予以認定。國務院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關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頒布后,按照其有關規定予以確認。
(四)股東要求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和自然人均可作為擔保公司股東,并具備持續出資能力。
企業法人作為擔保公司股東應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無違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記錄,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其他組織作為擔保公司股東應依法登記設立,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無違法犯罪及不良信用記錄,財務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資金實力。
自然人作為擔保公司股東,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違法犯罪及不良信用記錄。
(五)其他要求
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有符合條件的營業場所。
本意見所稱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設立程序
(一)籌建申請
1、申請人應成立籌備組,先向擬注冊地縣市區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金融辦”)或當地政府指定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再向市州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金融辦”)或當地政府指定部門提出申請。
2、市州政府金融辦或當地政府指定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經同意后報省政府金融辦審查。
3、省政府金融辦自受理上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告知申請人,并同時告知市州政府金融辦或當地政府指定部門。
(二)開業申請
1、擔保公司籌備組應先向擬注冊地縣市區政府金融辦或當地政府指定部門提出開業申請,經同意后再向市州政府金融辦或當地政府指定部門申報。市州政府金融辦或當地政府指定部門初審同意后10個工作日內報省政府金融辦審定。
2、省政府金融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開業條件的,省政府金融辦對申請人行文批復;不符合開業條件的,將不予許可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同意批復或不予許可的意見一并抄送市州及縣市區政府金融辦或當地政府指定部門。
3、獲準開業的擔保公司,憑省政府金融辦批復原件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等手續。
4、獲準正式設立的擔保公司,應自批復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掛牌營業。在規定期限內無法掛牌營業的,需在期限日滿前10個工作日向省政府金融辦說明情況并呈報延期開業申請,經省政府金融辦同意,允許延期開業,但延期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否則取消其設立資格。
三、申報材料
(一)籌建申請
1、籌建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及來源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2、可行性研究報告草案。
3、發起人(出資人)協議書草案。
至少包括總則、經營宗旨、機構性質、名稱、營業場所、業務范圍、注冊資本、股本結構、發起人(出資人)入股金額和占總股份比例、發起人(出資人)權利和義務、主動聲明關聯入股的義務。全體發起人(出資人)應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5、股東基本情況的有關材料。
至少包括股東名冊、法人股東經工商部門或相關登記機關年檢后的法人執照復印件、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人民銀行或工商部門出具的無不良信用記錄證明。
6、股東持續出資能力的基本情況資料。
非自然人股東提供近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情況和有關資料。
7、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明。
8、省政府金融辦要求提交的其他審慎性文件、資料。
(二)開業申請(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四份)
1、開業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公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及來源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發起人(出資人)協議書。
4、股東大會決議。
5、股東責任承諾書。
至少包括出資人應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6、公司章程草案。
7、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8、股東基本情況材料。按籌建申請有關要求辦理。
9、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10、公司業務操作規程。
11、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12、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和非自然人股東近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以及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材料。
13、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14、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設施合格證明以及其他安全防范措施材料。
15、市州或縣市區政府愿意承擔風險防范和處置責任的承諾。
16、省政府金融辦要求提交的其他審慎性文件、資料。
四、關于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
非融資性的擔保公司申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須符合本意見關于擔保公司的設立審批條件,并按照本意見規定的申報程序辦理。
除按設立擔保公司要求提交文件、材料外,還需提交公司法人執照復印件、信用記錄報告以及中介機構出具的上一會計年度及當期審計報告(今年以來設立的公司只需提供當期審計報告),變更注冊資本的需提交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同意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應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工商登記變更手續。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在工商登記變更前不得從事任何融資性擔保業務活動,否則取消其融資性擔保業務資格。
五、國務院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關于《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相關配套制度以及我省的《暫行辦法》頒布后,擔保公司的設立及經營業務資格審批等事項按照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