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5〕43號)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金融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湘發〔2016〕12號)要求,現就促進全省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決策部署,以緩解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為導向,建立和完善覆蓋全省的融資擔保體系。
(二)基本原則。堅持政策扶持與市場主導相結合。對服務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擔保業務,尊重其準公共產品屬性,政府給予大力扶持;對其他融資擔保業務,鼓勵其按照市場規律積極創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堅持發展與規范并重,加快行業法治建設,推進科學監管,促進融資擔保機構合規經營。
(三)發展目標。推進融資擔保機構"減量增質"、做精做強,到"十三五"末在保余額超過1000億元,力爭達到1500億元左右,中小微企業和"三農"在保余額占比達到60%。建立資本補充和風險分擔機制,形成以省級融資擔保機構為龍頭,市州、縣市區融資擔保機構為骨干,再擔保為保障的政策扶持體系。
二、大力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機構
(四)組建省融資擔保集團。推動省級融資擔保機構發展,通過整合部分省級融資擔保機構、積極爭取國家專項建設基金支持、政府適當資本金注入等方式,組建省融資擔保集團(以下簡稱"省擔保集團")。以省擔保集團為龍頭建立健全再擔保體系,擴大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規模。以省擔保集團對市州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股權投資為紐帶,構建覆蓋全省的融資擔保組織體系。爭取在兩年內,使省擔保集團的信用評級達到AA+,三年內,將省擔保集團打造為AAA級綜合增信平臺。(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省發改委、省經信委)
(五)組建農業信貸擔保公司。加大"三農"融資服務力度,將湖南農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改組為湖南省農業信貸擔保有限公司,在2018年前,注冊資本逐步達到20億元以上。進一步完善覆蓋全省糧食主產區、主要農業大縣和貧困縣的縣市級農業信貸擔保網絡,促進金融資本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促進糧食生產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加快我省農業現代化步伐。(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農委、省國資委、省政府金融辦)
(六)建立健全縣市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各縣市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現狀,通過政府出資,引進社會資本,省、市州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等方式,建立健全縣市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農委、省經信委,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構建多方風險分擔機制
(七)建立融資擔保代償補償機制。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風險,由融資擔保機構、當地人民政府和合作金融機構合理分擔。省人民政府、服務對象所在市州或縣市人民政府,分別按照融資擔保機構上年末在保余額的5‰安排代償補償專項資金,實行差額提取。制定代償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明確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認定標準、范圍、擔保貸款用途、擔保額度和擔保費率等代償補償標準。代償補償專項資金根據代償實際發生情況,按照規定據實撥付。省級代償補償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再擔保業務的代償補償。各市州、縣市原則上按照代償額的20%,對轄區內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代償進行補償。擔保代償收回后,按比例返還專項資金。制定融資擔保風險代償損失核銷管理辦法,無法收回的,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及時審核核銷。(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農委、省經信委、省政府金融辦,市州、縣市人民政府)
(八)構建可持續經營的合作模式。金融機構根據政策導向,按照商業可持續、風險可防控原則,主動對接,簡化手續,積極擴大和深化銀擔合作。對由再擔保體系覆蓋的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原則上不收取保證金,并給予適當利率優惠。對貸款發生風險的,合理放寬代償期限。根據融資擔保機構信用等級,合理確定融資擔保的放大倍數,原則上不低于5倍,最高不超過10倍。鼓勵省內各大金融機構根據上述原則,與融資擔保機構開展戰略合作。合作金融機構根據融資擔保機構信用等級,確定風險分擔比例,金融機構承擔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0%。(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銀監局)
四、改進考核和風險問責機制
(九)建立科學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考核評價機制。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作為準公益金融機構,在保本微利和經營可持續前提下,要著力降低融資成本,擔保費率原則上不得高于2%。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取消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盈利要求,主要考核融資擔保業務規模、放大倍數、中小微企業和"三農"在保余額占比、擔保損失率等。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盈利應留存企業作為風險準備金或用作增加注冊資本。(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農委、省經信委、省政府金融辦,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改進金融機構風險問責機制。有關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要改進績效考核和風險問責機制。對金融機構只承擔有限風險的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貸款,可以適當下調風險權重;提高對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貸款的風險容忍度。(責任單位: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銀監局、省政府金融辦)
五、提升依法監管工作效能
(十一)進一步落實監管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審慎監管的原則,進一步落實監管責任。加大監管力量配備和監管經費投入,加強基層監管能力建設。創新監管機制和手段,加強部門間信息互聯共享和監管協同,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對轄區內融資擔保機構重大風險案件,要及時上報、穩妥處置。對失信、違法的融資擔保機構建立部門動態聯合懲戒機制。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全省融資擔保機構業務監管和風險案件處置的組織指導,積極探索實施分類監管制度。(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省工商局,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二)加強行業自律和人才建設。融資擔保行業協會要研究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建設,引導和約束融資擔保機構規范運營;在行業統計、信用記錄管理和行業文化建設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為行業監管提供有效補充。加強對行業人才培養、使用、儲備的規劃指導,加強從業人員管理,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督促融資擔保機構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省農委、省經信委,省融資擔保行業協會)
六、營造支持發展的良好環境
(十三)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國家對融資擔保機構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國家相關政策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擔保賠償準備金。(責任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經信委、省政府金融辦)
(十四)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健全融資擔保機構信用記錄,并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規范、有序地將融資擔保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加強融資擔保機構自身信用建設;相關部門要為融資擔保機構依法查詢與擔保有關的客戶信息提供便利;涉及房產、土地、車輛、船舶、設備以及其他動產、股權、知識產權等抵押物登記和出質登記的,比照金融機構的相關政策辦理;司法機關應為其債權保護和追償提供有效協助。(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商局、省林業廳、省司法廳、省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銀監局)
加快融資擔保行業發展是緩解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的有效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協調、形成合力,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具體方案和配套措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6日
文章來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