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是一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在我國的立法上并未對此下一個明確的定義。
擔保是指根據合同或當事人的約定,以財物或第三者信用來確保債務的清償或其它義務履行的一種經濟行為,是保證債權實現的一種法律手段。簡單來說,擔保行為表明這樣一種契約關系,當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就有權要求擔保人代替主債務人賠償債務。
擔保是一種與簽訂和履行合同、金融信貸等行為相聯系的經濟業務,具有法律性、保證性、從屬性、條件性和風險性等特點。
擔保就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因此督促債務人清償債務,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法律手段。
相關鏈接 擔保定義
表示負責,保證做到或保證不出問題。它是一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約束。擔保一般發生在經濟行為中,如被擔保人到時不履行承諾,一般由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先行履行承諾。擔保一般有口頭但保和書面擔保,但只有書面但保才具有真正意義的法律效力。
在我們的生活中,還有一種是對一個人的人品上的擔保,這種擔保絕大多數是口頭性質的,它的意義只是表明擔保人對被擔保人的一種信任和贊賞,沒有太多的實際意義,有的只是擔保人對被但保人的一種監督,但這種擔保對雙方的行為還是有一定的約束力。示例:我用名譽擔保這人絕對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