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屬性:合同與擔保之間的關系是從屬關系,即擔保附屬于合同。
2、選擇性:我國合同法設立了擔保制度,但并未規定當事人必須設立擔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擔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可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
擔保合同的種類及形式
擔保合同包括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權無須簽訂合同。擔保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擔保條款。
擔保合同的內容
1、保證合同內容:
a、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b、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c、保證的方式;
d、保證擔保的范圍;
e、保證的期間;
f、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2、抵押合同內容:
a、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b、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c、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d、抵押擔保的范圍;
e、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3、質押合同內容:
a、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b、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c、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d、質押擔保的范圍;
e、質物移交的時間性;
f、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擔保范圍
1、保證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質押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留置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擔保合同生效的時間
1、抵押合同中,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2、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3、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
1、主體違法: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
2、客體違法: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3、內容違法:如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扣擔保的無效。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在必要的情況下還要追繳財產。
反擔保概念定義及特征
a.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b. 反擔保適用擔保法的規定。
c. 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
d. 反擔保方式:
(一) 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二) 留置權不能為反擔保方式,反擔保產生于約定,而留置權發生于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