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行為在銀行借貸、商品交易、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可以有效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不少人對擔保活動缺乏了解,往往導致糾紛的發生,這時,擔保合同就顯得尤為重要。“擔保合同是一種重要的民事合同,盡管我國合同法并未單列一章進行規定,但這絕不意味著它不重要,而是因為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其規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湘潭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提醒投資者,訂立擔保合同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不要人情擔保。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礙于情面,對被擔保人缺乏應有的資信調查,盲目簽訂擔保合同,到時被擔保人無力償還須由自己負連帶責任時,悔之已晚;
二、是不要行政命令擔保(或稱領導干預擔保)。這種擔保違背自愿原則,在是否設立擔保、采用何種形式擔保、擔保多大范圍的債務這些問題上不是由當事人商定,而是在領導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預的情況下設定的,容易產生糾紛;
三、是不要賄賂擔保。這種擔保往往通過賄賂錢財或禮物來達到設立擔保合同的目的;
四、不要無知擔保。有些人對被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不做審查,對擔保范圍、責任期限、責任方式也沒明確約定,便盲目在擔保合同上蓋章,等到出了問題才如夢方醒;
五、不要無效擔保。我國《擔保法》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才有資格做擔保人,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不能作為擔保人。如果由這些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作擔保,會因不合主體資格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這點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應多加注意。